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文旅發〔2020〕451號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各區文化和旅游局:
現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9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增強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誠信意識,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效能,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旅游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信用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信用評價、信用監管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主體包括本市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等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旅游市場主體,包括本市旅行社、等級景區、賓館飯店等從事旅游經營服務的企事業、個體工商戶和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提供在線旅游服務或者產品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為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夠反映文化和旅游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一般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和違法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合法、科學、公正、全面、適用”原則,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監管平臺歸集的信用信息為依據,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評價方法,構建信用評價模型,對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進行量化,確定信用等級,并以數值、專用符號或文字形式記錄的一種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是指運用信用評價結果,對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進行評級,并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過程。
第四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建設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監管平臺,定期發布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主體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必要和安全的原則,依法保護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市、區文化和旅游局應當加強對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整體工作。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七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從基礎信用、政務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業領域信用四個維度,分類編制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評價標準,確定評價方法,實施信用評價。信用評價指標及權重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參照國際通行的350-950分值范圍和《北京市行業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參考指南》,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評價結果等級劃分為AAA(優秀)、AA(良好)、A(較好)、B(一般)、C(較差)5類。
評價結果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等級分值信用情況釋義
AAA700<X≤950優秀信用優秀,幾乎無風險
AA650<X≤700良好信用良好,基本無風險
A600<X≤650較好信用較好,有較小風險
B550<X≤600一般信用一般,有一定風險
C350<X≤550較差信用較差,有較大風險
第九條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的公開程度和公開范圍,可分為如下三類:
(1)完全公開的,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通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信息網向社會公開;
(2)依授權公開的,僅限向被授權的主體披露信用評價結果;
(3)內部使用的,僅限于市區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使用,或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共享使用。
第三章 信用監管
第十條 市、區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于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合理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于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于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適當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十一條 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實施行業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于承諾人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失信行為,按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劃分等級,實行差異化懲戒措施。
承諾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信息,通過北京市旅游行業信用監管平臺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信息,通過北京市旅游行業信用監管平臺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一個月,最長公示期為六個月;嚴重違諾失信行為信息,通過北京市旅游行業信用監管平臺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公示期屆滿的違諾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違諾失信懲戒的除外。
第十二條 對于AAA級和AA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市、區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分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在對其辦理文化和旅游行業的行政許可事項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以及實施政府各類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和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應用中優先予以推薦;
(四)在文化和旅游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或大型展覽展示、組織保障等活動中,優先予以推薦;
(五)引導金融、商業等市場服務機構給予優惠和便利;
(六)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加大扶持力度,為其市場宣傳、業務拓展、職業發展等提供支持;
(七)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三條 對于B級和C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市、區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分別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從嚴審核文化和旅游行業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通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信息網進行信用預警公示;
(三)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或大型展覽展示、組織保障等活動中,暫緩推薦;
(四)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四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關規定將市場主體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北京市大數據管理部門、北京市信用主管部門以及開展聯合獎懲的相關部門,推動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評優創先、金融服務、資質認定、財政補貼等工作中的廣泛應用,促進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加強信用管理、提升誠信意識。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對其公共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異議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應當在收到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數據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市場主體。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可以通過“信用中國(北京)”網站向信息提供單位申請信用修復,經審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再公示失信信息。
具體失信信息信用修復與異議處理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