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加強進出口商品質量監管,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自2017年4月起組織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抽查檢驗。
抽查檢驗工作由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實施,本次抽查商品的范圍是附件中的進出口商品,以及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轄區進出口商品特點確定的抽查商品(由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外通告,抽查時限自定)。進口商品抽查地點是進口口岸、到達站和收用貨單位所在地;出口商品抽查地點是生產企業、出口口岸和出口商品集散地。
附件:2017年目錄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商品品種和要素
公告[2017]29號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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